协会章程(第四章)会员

编辑:协会官网信息发布员     更新时间:2023-04-20 18:52    点击:

第十三条 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。
第十四条  申请加入本会,应当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。
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愿望;
(三)在本地区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的证件。
第十五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(秘书处)发给会员证;
(四)及时予以公告。
第十六条 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,明确会员、(常务)理事、监事以及会长、(常务)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,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。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,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七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权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权;
(五)查阅本会章程、会员名册、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;
(六)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第十八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九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二十条 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:
(一)申请退会的;
(二)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;
(三)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,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;
(四)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;
(五)受到刑事处罚的。
会员资格终止的,本会收回其会员证,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。
第二十一条  非(常务)理(监)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(常务)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